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电工业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正式投产的产品的企业标准,都应向受理部门备案。
第三条 邮电部科技司授权(科标〖1994〗110号文)邮电部邮电工业标准化研究所为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备案和认证的受理部门。
第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水平认证实行自愿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邮电部部属工厂。
第六条 地方邮电工业企业产品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按照地方要求办理。
第二章 企业标准备案
第七条 企业标准备案号的编号方法:
Q/××× ×××—××××—B××××
标准代号与编号 备案号
(二) 省属工业企业的产品标准在标准化所备案 号为:在标准代号与编号后加备案号:SH××××。
第八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具备的文件:
第九条 为保证产品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企业一般应在三年内对产品标准进行审查、修订。
第十条 对备案企业标准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同意备案的产品标准,由受部门核发备案号,并在企业标准备案表上加盖受理部门公章,返回申请备案单位,作为企业备案依据。
第三章 企业产品标准水平认证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水平认证的申报要求:
(一)凡需要认证的企业产品标准,必须经上级标准化部门备案;
(二)申报文件:
- (1)应具备申请公函;
- (2)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凭证;
- (3)企业产品标准;
- (4)国际、国内同类产品技术指标对比表;
- (5)企业产品标准水平认证申请表;
- (6)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相关技术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注:
- 国内同类产品相关技术资料包括:国内主要生产企业的技术指标、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国际同类产品相关技术资料包括:主要技术发达国家的公司或集团、国际区域性组织同类产品的技术资料原文、译文或国际标准的原文、译文。
(三)申请认证文件应齐备。
第十三条 邮电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的一个月内一般应作出认证结论,并将认证证书寄送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五条 备案和认证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邮电工业标准化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邮电工业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备案的管理办法》(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1990总标字第336号文)和原《邮电工业企业产品标准水平认证办法》(邮电工业标准化研究所1991所标字第127号文)同时废止。